如今我們出門在外最為苦惱的除了堵車之外可能就是車位難尋了,隨著車輛的逐漸增多和城市的不斷建設,車位也變成了真真正的稀缺資源,尤其是在那些車流量大的都市里,一個車位的價格甚至還被炒到了幾十萬元,這也真的是讓人有些承擔不起,而這也就導致很多的車主在無奈之下只能是選擇違章停車,還有一些沒有素質的車主直接霸佔了他人的車位,而這也引起了不少人的厭惡和反感,於是各種各樣的報復行為也是出現了。
而事件的當事人是一位姑娘,她當時買車位時,社區的車位已經賣光了,所以只能從其它業主那買,後來有位車主想賣車位,他的報價是13萬多一點,可當時社區是「一位多求」,所以最終她花了15萬才買下這個車位。
一開始她很慶倖自己可以買到車位,可是在停了沒幾個月之後,她的車位卻被一輛價值在6-70萬的賓士給霸佔了,而她撥打賓士留下的電話號碼後,卻被對方給拒接了,一開始她認為是對方有急事,所以沒有接電話,可過了一段時間之後,她又多次撥打賓士車主的電話,還是被對方給拒接了,事後沒有辦法,她只能把車開到了附近的收費停車場,並繳納了30元的停車費。
這件事讓她非常生氣,自己花錢好不容易買的車位,卻被別人給霸佔了,第二天早上來看,對方的賓士還在那停著,而她又打了一遍電話,還是被對方拒接了。惱怒之下,她毅然決然的走進了社區對過的超市,買了一瓶502萬能膠水,然後把這輛霸佔車尾的賓士車給全面「封鎖」了,所有的門把手和玻璃縫隙,都給塗滿了膠,然後就去上班了。
事後,霸佔車位的賓士車主在去開車時發現了異常,明白自己這是被人家給報復了,於是他就報了警,而經常查看社區監控之後,很快就找到了這位姑娘,經過一番協調之後,雙方同意私了。而經過賓士4S店的定損,處理完全部膠水,可能要花費1.5萬左右,而這筆錢也只能是這位姑娘來付了。車位元被賓士霸佔,連打十幾個電話沒人理,姑娘用一瓶膠水教做人!
最後,雖然這位姑娘的遭遇值得我們同情,但她的做法確實有些過激了,而對於霸佔車位的賓士車主,也是令人鄙夷的,所以當我們遇到車位被人霸佔時,應該通過合法的途徑來進行維權,切不可有過激的行為。對此,大家覺得呢?
首先,我們有權要求對方挪車。
物權法裡35條規定: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,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,這個叫做「妨害排除請求權」。
也就是說:我花錢買的衣服,我自己要穿的嘛,對不對?
你把我衣服穿走了,害得我沒得穿,衣服錢還是我掏的錢,我有權要求你脫下來。
除此之外,我們還有權要求對方賠償相應的損失。
包括:對方佔用了我們的車位,導致我們另外地方去停車要付掉的額外的停車費用。
車子停得太遠,我每次去取車的時候產生的打車費。
如果他不給,我們甚至是可以去法院起訴他的,而且要求對方把我們起訴的費用也給支付了。
還是拿剛才穿衣服打比方:你穿了我的衣服,害我沒穿衣服感冒了,我去看感冒的藥、醫藥費都要算你的。
而且我來告你的時候的錢,也要算你的。
當然有個前提:我們要保留好證據,包括:對方佔用我們車位元的監控視頻或者是照片。
我們為此額外支付的停車費的相關票據,這都是需要的,或者是手機支付的截屏。
除了賠償之外,如果對方占了我們的車位,其實我們也可以正常地問對方收個費,停一天多少錢就多少錢。
前提是我們需要在車位元元上合理地標示出來。
這個在合同法裡面是有相關的規定的,稱之為「要約」: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,這是專業說法。
最關鍵的地方就是:要在車位上面標示一份車位的出租合同。
其中需要注明:姓名,我叫啥名,所有車位的編號、停一天多少錢、不滿一天多少錢、付款期限、地點和方式。
雙方的權利和義務、違約責任、解決爭議的辦法,合同裡面規定的各種合同內容,你都要把它弄上去。
如果不太清楚,可以參照車位出租合同的范本,各種網上一搜都是有的。
代表者: 土屋千冬
郵便番号:114-0001
住所:東京都北区東十条3丁目16番4号
資本金:2,000,000円
設立日:2023年03月07日